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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70)如何防范合同“黑中介”

日期:2009年08月12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合同中介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一般也叫居间合同。诚信守法的合同中介人员可以向委托人提供各种商业机会,大大提高委托人的业务量,增加其收入,所以深受委托人欢迎。而许多“黑中介”正利用委托人希望缔结合同的心理,诱使其上当受骗。

合同“黑中介”常以“消息灵通”的介绍人的身份出现,通过虚设客户、谎报信息等方式诱人上钩,在捞取信息费后,便以各种借口百般抵赖,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

实践中,合同“黑中介”或以个人身份、或以公司名义出现,甚至以各种商业交流会、某某协会等冠冕堂皇的名义出现,以各种的欺诈手段对消费者进行蒙骗。但不论是什么身份,其主要欺诈手法不外乎以下几种。

第一、虚构信息内容,收取“转让费”。有些中介对外宣称拥有某个项目的立项信息或任务要对外转让,诱使对该项目感兴趣的单位或个人与自己签订合同,然后约定由对方支付所谓的“转让费”,而实际上,那个项目并没有预期的效益。

第二、以提供技术信息为名,收取资料费。有的人利用有关媒体发布虚假信息,宣称拥有某种技术能迅速致富,但必须邮寄10至100元不等的资料。由于钱数不多,多数人在上当后都不会真正去向欺诈人索赔。

第三、收取市场调查费、可行性分析报告费等。欺诈人通过信函等方式向被欺诈人发出所谓技术所有人发布信息征集技术实施人,要求技术持有人支付一笔费用,一般数目不大,很多持有人认为值得一试,经过一段时间,欺诈人会告知有单位对该技术很感兴趣,但要求获得市场可行性报告。然后向被欺诈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帮被欺诈人做一个可行性分析报告。但是被欺诈人付款之后就再不会有下文了。

第四、中介人一般具有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很多情况下,进行欺诈的中介机构不仅真实存在,往往还会挂靠在什么科委、科协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下面,有的还会自制很多奖牌奖杯,令委托方深信不疑。

第五、利用媒体增强其影响力。为了获得更多的不当利益,欺诈者利用在公众中具有权威影响的媒体作虚假的信息传播工具,以骗取更多的非法利益。

第六、中介方利用法律逃避责任。中介合同欺诈活动中合同的终止以及纠纷的发生一般是由于第三人的违约行为而引起的,中介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违约责任推给对方或者第三方。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中介方惯于在合同中设置陷阱,以诱使委托方订立合同而又自食其果。

我们在了解到“黑中介“的欺诈手段后,只要我们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那么就可以将居间合同的风险有效降低,达到维护我们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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