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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实务(四)危险的传真件

日期:2008年12月10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电话的发明,开启了人类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将人类带进了通信时代。而传真机的发明,则将人类的商业模式推进了电子贸易时代。然而任何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可以为人所用,也可以自伤伤人,传真机也同样如此。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并提供有效的预防措施。

—— 深圳龙岗律师

传真机的发明,首先大大缩短了人们交易的时间。比如,在没有传真机的时候,如果A城市的张三要给B城市的李四下订单,他不得不花几十分钟、几个小时、甚至几天的时间从A城市跨越到B城市,将他的订货单呈现在李四面前,然后让李四报价。而传真机出现后,张三只要在自己的办公室,花几十秒的时间,就可以将订单传给李四,而李四也只要在自己的办公室,花几十秒的时间,将自己的报价传真给张三。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几十秒与几十分钟、几个小时、几天相比,可以说是天壤之别。这个区别,不但为商人节省了时间,更为商人们创造了更多的商业机会。

其次,传真机的发明大大节省了交通成本。刚才已经说了,没有传真机的时候,张三下订单、李四报价必须有一个人要去到另一个人的城市,在此过程中,可能要坐汽车、火车、飞机或者轮船。而有了传真机,这个过程就省略掉了,大大节省了费用。

但是,传真机在给商业交易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商业交易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还是以上面的例子来解释其中的风险。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因为张三、李四是面对面交易,所以,当张三给李四下订单时,张三提交的订单就有张三的亲笔签名或者公司盖章;同样的,李四的报价也有其亲笔签名或者公司盖章。而且,他们提交给对方的材料都是原件,在法律上具有最完整、最重要的证明效力。而在传真机交往中,任何一方收到的都只是对方的传真件。

我们都知道,从生成方式上来说,传真件在没有当事人签字、盖章之前,实际上只是一个复印件。而不管是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复印件的法律效力都是极其保留的。根据中国的法律,在双方对复印件的真实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复印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也就是说,如果在诉讼中仅仅提交了传真件,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异于提交了一张废纸。

那么,我们是否就要完全放弃这种便利的交易模式吗?

当然,情况也不至于如此严重。

我们知道,在货物买卖等交易中,当一方将货物交付给另一方时,交货方还是要派人到收货方现场的,在这个时候,双方可以对之前提交的传真件进行确认,签字、盖章,巩固其证据效力,这样,即利用了传真机的便捷,又避免了其潜在的风险。

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在利用传真机的商业交易中,您必须注意以下问题,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1、在下订单、报价时可以使用传真机。但是,传真机的时间一定要准确,且企业一定要定期(如每一个月或每二个月)打印公司的传真机通信记录,并要求电信公司在记录上盖章确认其真实性。有传真机通信记录予以佐证,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确认传真的真是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订单金额较大或极大,应该在双方利用传真确认后再当面签字、盖章,或者利用快递传送签字、盖章后的文本。

2、送货时一定要求对方签字,最好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收货专用章。

3、对账时,一定不能贪图方便,仅仅以传真机传真对账了事,一定要在双方利用传真机对账目确认无误后,再要求对方在传真件上签名、盖章(且签名最好是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最好的方式是当面进行,折中的方式是利用快递进行。

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只有严格按照上述流程操作,才能真正确保即利用了传真机的便利性,又避免了其潜在风险。

编辑:深圳龙岗律师网法律顾问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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