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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知识问答》全文

日期:2009年11月24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深圳市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办公室发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09年6月2日正式颁布实施。《决定》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特区内外一体化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重大举措,对我市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深入开展查违工作,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法规性文件。

《决定》立足于一揽子解决所有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全部纳入处理范畴。主要思路是,在《决定》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对所有违法建筑进行普查,然后对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区别其违法程度分类处理。

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是落实《决定》的基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认真贯彻实施《决定》,推动信息普查工作如期、高效、优质完成,我们编撰了100条知识问答,针对《决定》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以及当事人在信息普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解释答疑,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主动申报,积极配合信息普查工作。

1、如何理解农村城市化?

答:农村城市化是指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具体包括人口职业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

2、深圳实现了农村城市化吗?

答:深圳经过1992、2003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2005年底全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了从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到国家所有的一元结构的转变。

3、深圳的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是怎样进行的?

答:1992年6月18日,中共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特区内土地转为国有、村民转为居民,为深圳建设成外向型、多功能的国际性城市奠定了基础。

2003年10月29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对宝安、龙岗两区进行城市化改造,实现深圳经济特区内外一体化全面快速发展。

4、为什么说违建已成为深圳市城市建设的“顽疾”?

答:违法建筑是深圳发展二十几年来积累下来的问题,侵占了公共资源,加剧土地资源供给不足,阻碍城市发展,造成治安维稳、无证无照经营、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损害社会和谐,影响了深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5、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3年9月26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1999年2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2002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002年3月1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2009年6月2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处理违法建筑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处理违法建筑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处理违法建筑有哪些规定?

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采取暂扣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及时予以制止。”

9、《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何时颁布实施,包括哪些内容?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于1999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是坚决依法清理、拆除违法建筑,惩罚违法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10、《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何时颁布实施,处理对象有哪些?

答:《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于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处理的违法私房包括以下五种:

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二、原村民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

四、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私房;

五、非原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兴建的私房。

11、《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何时颁布实施,处理对象有哪些?

答:《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于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处理的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是指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12、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有哪些政策依据?

答: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政策依据主要有:《<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2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2年3月1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2004年10月28日)、《关于研究停建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年2月21日)、《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2006年06月19日)。

13、《<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何时颁布实施?

答:《〈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经市政府三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3月1日颁布实施。

14、《<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何时颁布实施?

答:《〈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经市政府三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3月1日颁布实施。

15、《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何时颁布实施,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于2004年10月28日颁布实施。

主要内容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作为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举措和实际行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严格执法,将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落到实处;态度鲜明,措施稳妥,依法处理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问题。

16、《关于研究停建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问题的会议纪要》何时通过,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关于研究停建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问题的会议纪要》于2005年2月21日通过。

主要内容为:一、对于宝安、龙岗两区2004年10月28日前开工已责令停工并纳入统计范围登记在册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由宝安、龙岗两区政府根据临时建筑审批管理的授权,按照临时建筑从严审批复工事项。

二、复工建成的建筑在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之前,由区有关部门列入临时建筑加强管理,待城市化转地工作开始后,结合转地工作一并处理。

三、宝安、龙岗两区在办理复工审批过程中,要统一政策标准、工作模式和操作流程。

四、对经审查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上述违法建筑一律予以拆除。

17、《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何时颁布实施?

答:《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于2006年6月19日颁布实施。

18、《驻深武警边防部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实施,总体要求和原则是什么?

答:《驻深武警边防部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于2006年6月21日颁布实施。

总体要求和原则为:支持边防部队建设,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是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重要职责。边防部队工程建设要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正常秩序和轨道,增强计划性。边防部队用地(含行政用地和生活用地)工程建设项目应征得市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意见,呈报边防部队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市有关职能部门备案。边防部队生活用地改变功能进入市场的建设项目须经武警广东省边防总队后勤部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办理进入市场审批手续。

19、《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何时颁布实施,确定了哪些原则?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于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日颁布实施,对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确定了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

20、《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处理范围包括哪些?

答:《决定》第二条规定,处理范围包括以下五类:

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

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

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

四、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

五、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2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哪些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

答:《决定》第九条规定,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包括以下六类: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二、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三、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五、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拆除的情形。

22、《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哪些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没收?

答:《决定》第十条规定,应当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包括以下三类:

一、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违反城市规划,或者违反城市规划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加以利用的;

二、超过区政府批准复工用地范围的工业及配套类违法建筑;

三、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情形。

2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与《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适用对象有什么不同?

答:“两规”只处理1999年3月5日前的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的处理对象涵盖了2009年6月2日以前所建的各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2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确定的原则及对象是否继续沿用?

答:《决定》第八条规定:“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违法建筑,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继续按照“两规”处理。”

25、深圳市委对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哪些刚性要求?

答:在2009年5月2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就《决定》的贯彻执行工作提出三点要求。第一,这个决定是法规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全市各级领导和各行各业都必须认真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第二,这个《决定》很重要,但要确保这个《决定》的贯彻实施,还需要出台与其相配套的操作性更强的规章和办法。市政府要抓紧研究,用最短的时间出台配套的办法,既要贯彻这个决定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思路,又要比较具体、便于操作,这样才能把处理违法建筑的工作落实好。第三,在市政府的规章出台之前,处理违法建筑的工作不能出现“空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区要依据这次通过的决定和过去已有的法规规章,继续做好查处违法建筑的工作,特别是一定要严防死守,防止新的违法建筑发生。对此,市、区政府一定要头脑清醒,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过去,有些人往往利用新法规新政策酝酿出台的等待期,钻空子,打时间差,伺机抢建,这是有教训的,这个教训不会重演。

26、深圳市人大对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华楠要求: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希望市政府尽快制定《决定》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尽快试点,尽快全面付诸实施,尽可能缩小制定与实施之间的时间差,避免抢建现象。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宣传《决定》内容及其实施办法,让执法者正确掌握法律武器,让当事人明义明法明利弊,主动配合政府执法。市、区政府部门要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把《决定》落到实处。

27、深圳市政府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决定》出台后,市政府高度重视,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制定关于《决定》实施办法;

二、以市政府名义下发《关于认真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坚决制止违法抢建的通知》;

三、召开全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动员大会,部署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和签订责任书;

四、制定《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方案》。

28、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实施办法何时出台?

答: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决定》的实施办法拟于2009年第三季度出台。

29、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实施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办法是对《决定》的内容作进一步明确规定。

30、怎样理解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

答:对农村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不同时段、不同类型违法建筑进行信息采集、录入信息数据库,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提供依据。

3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信息普查工作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决定》第三条规定:“市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账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违法建筑普查工作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进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规定:“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32、深圳市政府对信息普查工作作了哪些部署?

答:为认真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全面部署和开展信息普查工作,市政府作了如下工作部署:

一、制定《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方案》;

二、制定《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建筑普查申报表》和填表指南;

三、开发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数据库;

四、加大普查工作宣传力度,召开深圳市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工作动员大会;

五、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信息普查工作的相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3、信息普查工作何时开展?

答:信息普查工作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颁布实施后全面启动。

34、《关于认真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坚决制止违法抢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信息普查阶段控制违建提出什么要求?

答:《通知》要求,各区政府(含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普查阶段查违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违法建筑排名机制,对各街道违法建筑情况实行一月一排名,定期予以通报,对违法建筑数量排名前三位且没有及时整改的街道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市监察局对违法建筑数量连续三次排名前三位的街道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实行问责。

信息普查期间,市、区政府根据《决定》的要求,每季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季度违法抢建情况、采取的工作措施、违法违纪情况以及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35、违建普查申报表包括哪几类?

答:共七种类型:住宅类、工业类、多种用途类、公共配套类、商业类、办公类、其他类。

36、住宅类违法建筑如何理解?

答:指用于住宅用途的违法私房,如原村民一户一栋超高超面积的、原村民一户多栋的多栋部分、原村民与非原村民合作建房的等。

37、工业类违法建筑如何理解?

答:指用于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及其生活配套设施的违法建筑,如厂房、宿舍、办公、配电房、门卫房等。

38、多种用途类违法建筑如何理解?

答:指同时具有住宅、办公、商业等两种以上用途的违法建筑。

39、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如何理解?

答:指用于社区文体卫用途的建筑物、居委会建筑、农贸市场和其他配套设施。

40、商业类违法建筑如何理解?

答:指用于工商营业用途的违法建筑,如商场、娱乐场所等具有营利性质的建筑。

41、办公类违法建筑如何理解?

答:指用于企事业单位从事办公活动的违法建筑,如写字楼等。


42、其他类违法建筑如何理解?

答:指住宅类、工业类、多种用途类、公共配套类、商业类、办公类以外的其他各类违法建筑。

43、1999年3月5日前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是否可以申报?

答:属《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处理范围,可以申报。


44、1999年3月5日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前所建的违法建筑,是否可以申报?

答:除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决定》实施之前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都属《决定》处理范围,可以申报。


45、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是否需要申报?

答: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二条相关规定,应当申报。


46、旧城(村)更新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能否进行申报?

答: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村)更新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无论是否核发《规划用地方案图》,都应当申报。


47、2009年6月2日后所建违法建筑为什么不能申报?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抢建的违法建筑及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拆除。”因此,2009年6月2日后所建的违法建筑不得申报,应一律依法拆除或没收。


48、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的违法建筑能否补报?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四条规定,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属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可以在公示期内补报。


49、公告三个月后能否继续申报?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因此,公告三个月后,仍未报的违法建筑不能再申报。


50、违法建筑当事人如何申报信息普查?

答: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在建筑物所属辖区的街道办事处申报,申报时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及相关用地、建筑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并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

51、违法建筑当事人可否在网上申报信息普查?

答:不能网上申报。为保证申报材料的严肃性、准确性、完整性,当事人应当在建筑物所属街道办以书面形式进行申报。


52、违法建筑当事人申报信息普查是否需要缴费?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信息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3、违法建筑普查申报表格如何领取?

答:在街道办申报办文窗口领取表格。


54、填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表格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申报人必须按照填表指南的要求填写表格内容,不得遗漏。

二、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瞒报或虚报,违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申报表格一律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

四、申报人应在申报表格"申报人声明"一栏中签名并加按手印或加盖公章。

五、申报人填表时,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及相关用地、建筑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申报人递交申报表格后,受理部门应当给予收件回执,申报人必须妥善保存,作为普查申报依据。


55、违法建筑普查申报表格填写错误如何更正?

答:可在街道办事处的申报受理窗口重新领取一份表格,重新填写,填写错误的表格应交由街道办销毁。


56、违法建筑当事人填表时为什么要填写申报人声明?

答:由于本次违法建筑普查所得信息将录入全市违法建筑信息数据库,并作为处理的重要依据,因此,申报人在填写信息完毕后,须再次核对确认以上填写的信息正确无误,签字并加按手印或加盖公章,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如当事人委托他人填写,则申报人与受托人须共同签名并加按手印。


57、申报后是否有回执?

答:有。申报受理单位受理申报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件回执,当事人须作为普查申报依据妥善保存。


58、申报材料提交并受理后,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应随时留意建筑物审查情况的公示信息。


59、为什么要进行公示?

答:普查信息经过公示,有利于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申报人填写信息的真实、准确和相关部门审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60、怎样进行公示?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十六条规定:“有关违法建筑的建设时间、清理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违法建筑所处社区和市、区政府网站予以公示三个月,接受投诉和监督。”

61、普查工作中街道办履行什么职责?

答:街道办对辖区内各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掌握辖区违法建筑情况;受理申报并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对建筑物进行核查,并录入基础数据;对辖区信息数据库的日常运行进行管理维护;加大查违力度,坚决制止违法抢建。


62、普查工作中社区工作站要履行什么职责?

答:普查工作中社区工作站要积极开展信息普查宣传,按照街道办的工作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63、怎样界定原村民?

答:《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界定了原村民的人口资格标准:原村民是指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特区外截止2003年10月29日)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4、原村民的户籍审查应当由哪个职能部门认定?

答:由公安户籍部门认定。


65、一户一栋原则中的“一户”如何界定?

答:《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

和《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按照每户原村民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一户,是指原村民的户籍单位。原村民中年满30周岁未婚的(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特区外截止2004年3月31日)可认定为一户。


66、非深圳户籍的中国公民所建的违法建筑能否申报?

答:可以申报,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67、原籍在深圳市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所建的违法建筑能否申报?

答:可以申报,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68、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如何提供身份证明?

答:可凭护照作为身份证明申报。


69、住宅类违法建筑有两个或多个当事人时,如何申报?

答:应根据建筑物当事人的人数填写多张《当事人信息》,并根据分成比例如实填写所占份额。


70、当事人为企业或单位时,如何申报?

答:当事人为企业或单位时,应由有关部门登记在案的该企业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企业或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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