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速查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文全文 · 重伤 / 轻伤 / 轻微伤 五级速查

一、标准信息

标准名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发布机关
发布 / 施行
等级划分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共 5 个等级)
本页收录
重要提示:本工具是标准条文的对照检索工具,只做"条文原文 → 条目定位",不构成鉴定意见。同一伤情在实务中可能涉及多个条款、需要结合损伤当时情况与后果综合判断,最终损伤程度以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

二、检索条件

常见情形:

三、条文检索结果

结果按受伤部位分组,默认折叠。点击部位标题可展开/收起该部位下全部等级条文,再次点击即收起;也可一次「全部展开」。检索或筛选后,含命中条文的部位会自动展开。

四、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附录 A · 规范性附录)

五、功能损害判定基准与常用技术(附录 B、附录 C)

标准中的「肌力 3 级」「盲目 4 级」「心功能Ⅲ级」等表述,其判断基准见下列附录。附录中部分内容原文为表格,无法在网页中可靠还原,此处仅收录以文字表述的章节;引用具体数值时请核对标准原文。

六、附则(第 6 章)

七、损伤程度等级的法律意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 1 章「范围」明确: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据此,损伤程度等级是故意伤害等案件认定伤情的事实依据。以下为相关条文原文(现行有效):

八、与「致残程度分级」不是同一套标准

实务中最常见的混淆,是把「损伤程度」与「致残程度」当成可以互相换算的两个刻度。二者是两套独立的标准、各有各的适用范围:

损伤程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第 1 章「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致残程度《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分一级至十级。第 1 章「范围」: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工伤领域劳动能力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该标准同时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两套标准的等级名称、划分依据、适用场景均不相同,条文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也不建议作换算推断。

→ 需要查致残程度(一级至十级)时,请使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速查器

九、法律依据摘要与相关工具

相关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