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文全文 · 重伤 / 轻伤 / 轻微伤 五级速查
| 标准名称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
|---|---|
| 发布机关 | |
| 发布 / 施行 | |
| 等级划分 | 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共 5 个等级) |
| 本页收录 |
结果按受伤部位分组,默认折叠。点击部位标题可展开/收起该部位下全部等级条文,再次点击即收起;也可一次「全部展开」。检索或筛选后,含命中条文的部位会自动展开。
标准中的「肌力 3 级」「盲目 4 级」「心功能Ⅲ级」等表述,其判断基准见下列附录。附录中部分内容原文为表格,无法在网页中可靠还原,此处仅收录以文字表述的章节;引用具体数值时请核对标准原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 1 章「范围」明确: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据此,损伤程度等级是故意伤害等案件认定伤情的事实依据。以下为相关条文原文(现行有效):
实务中最常见的混淆,是把「损伤程度」与「致残程度」当成可以互相换算的两个刻度。二者是两套独立的标准、各有各的适用范围:
| 损伤程度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第 1 章「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
|---|---|
| 致残程度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分一级至十级。第 1 章「范围」: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
| 工伤领域 | 劳动能力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该标准同时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
两套标准的等级名称、划分依据、适用场景均不相同,条文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也不建议作换算推断。
→ 需要查致残程度(一级至十级)时,请使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速查器
相关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