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342号,2022修正)
选择货币补偿部分的建筑面积。
选择产权调换部分的建筑面积;涉及过渡费与二次搬迁。
货币补偿面积 + 产权调换面积之和应等于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支持一部分货币、一部分产权调换的混合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 = 评估单价 × 建筑面积;含已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
342号令: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评估重置成新价。常见项目参考:住宅 600–1000 元/㎡。
住宅 40 元/㎡、商业 60 元/㎡(附件补偿规则);工业/其他非住宅由评估确定。
各项目评估租金不一(如龙华约25、南山约73元/㎡·月),请按评估/方案填写。
规章:自搬迁之日起按 36 个月计算;住宅另加 3 个月装修期、非住宅另加 6 个月。
住宅出租须提供与征收决定间隔 3 个月以上、有登记备案凭证的租赁合同,方予 6 个月租赁经营损失补偿;无备案凭证的不予补偿。
第26条:住宅选货币补偿且评估价低于产权调换均价的,价差作为置业补助。
仅当「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且「房屋用途=住宅」且评估价低于产权调换均价时计发。产权调换方式不适用。
第43条:奖励总额不超过补偿协议确定补偿金额的 5%。
第44条:低保等特别困难人员可给补贴,不超过补偿金额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