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速查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条文全文 · 一级至十级致残等级速查

一、标准信息

标准名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发布机关
发布 / 施行
等级划分一级至十级(共 10 个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本页收录
重要提示:本工具是标准条文的对照检索工具,只做"条文原文 → 条目定位",不构成鉴定意见。致残程度等级须在损伤及其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评定;同一伤情可能涉及多个条款,本页检索结果不能替代鉴定意见。

二、检索条件

常见情形:

三、条文检索结果

结果按受伤部位分组,默认折叠。点击部位标题可展开/收起该部位下全部致残等级条文,再次点击即收起;也可一次「全部展开」。检索或筛选后,含命中条文的部位会自动展开。

四、等级划分依据(附录 A · 规范性附录)

附录 A 是各级致残程度的划分依据,用于标准第 6 章附则第 6.1 条所指「未列入的致残情形」的比照定级。点击展开查看各级别的划分依据。

五、致残等级与伤残赔偿系数对照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赔偿年限 × 伤残赔偿系数」计算,伤残赔偿系数随致残等级递减,一级为 100%、十级为 10%、相邻两级相差 10%。下表为实务通行口径,供与本页等级比对时参考。

致残等级伤残赔偿系数致残率(标准第 4.4 条表述)对应条文

计算具体赔偿金额,请使用: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器

六、适用说明:致残程度 ≠ 损伤程度

实务中最常见的混淆,是把「致残程度」与「损伤程度」当成可以互相换算的两个刻度。二者是两套独立的标准、各有各的适用范围:

致残程度《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分一级至十级。第 1 章「范围」: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公告原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损伤程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第 1 章「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工伤领域劳动能力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该标准是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之一。工伤职工不适用本标准定级。

两套标准的等级名称、划分依据、适用场景均不相同,条文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也不建议作换算推断。

→ 需要查损伤程度(重伤/轻伤/轻微伤)时,请使用:人体损伤程度速查器

七、附则(第 6 章)

八、法律依据摘要与相关工具

相关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