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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日期:2026年09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七项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这一清单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被扩展为九项,增加了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并明确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属于可以约定的事项。必备条款缺失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但会产生行政责令改正、二倍工资、不利解释等后果;若一份书面协议已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核心条款,即便形式不完全规范,仍可认定为劳动合同。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法条术语】
必备条款: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失将影响合同的完整性与可执行性。
劳动纪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章和行为准则,通常体现为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限于法定情形)等。

【关键词】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终止条件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一、书面形式是原则。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否则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条款清单的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在劳动法七项基础上细化为九项,增加主体信息、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两份清单并行适用时应作合并理解,以更完整者为准。

三、必备条款的功能。主体信息条款确定当事人;期限条款确定关系存续;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确定给付内容;工时休假和劳动报酬条款确定对价;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条款落实法定保障。

四、缺失必备条款的后果。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必备条款严重缺失致使无法确定劳动关系核心内容的,可能被认定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而产生二倍工资责任。

五、约定条款的范围。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违约金的法定限制。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服务期违约金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此为强制性规定。

七、必备条款与劳动关系认定的关系。判断一份书面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核心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而不拘泥于文件名称。

八、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九、文本持有与举证。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掌握,相关争议中用人单位负相应的举证责任。

【相关案例】
指导案例179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2-18-2-186-001):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裁判要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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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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