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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由谁确认?

日期:2026年09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两类无效劳动合同: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在此基础上把无效情形细化为三项,增加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这一典型情形,并明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导致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得不到回报——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条术语】
无效劳动合同: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欺诈: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部分无效:合同中的某一条款或者某部分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时,其余部分继续有效的状态。

【关键词】
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法规、欺诈威胁、部分无效、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无效的两类法定情形。劳动法列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两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细化为三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无效的自始性。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而非自确认无效之时起失效。

三、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例如工资条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仅该条款无效,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四、确认主体的法定性。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用人单位无权自行宣布合同无效,劳动者也不能以单方通知的方式认定合同无效。

五、典型无效条款示例。"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工伤概不负责""女员工三年内不得生育否则解除合同""离职后不得从事任何相关行业(无补偿)"等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排除劳动者权利而无效。

六、无效后的劳动报酬请求权。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七、无效后的经济补偿与赔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与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区别。合同无效是"有合同但无效力",未订立书面合同是"无书面合同但有事实劳动关系",二者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按无效处理并结算报酬,后者产生二倍工资责任。

九、诚实信用对无效主张的限制。劳动者以虚假学历、伪造资质入职后被发现,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并依法解除;反之,用人单位以自身规避法律安排订立的合同主张无效的,通常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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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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