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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退役军人的就业有什么特别规定?

日期:2026年09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劳动法》第十四条是一条法律适用指引条款: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条本身并不创设具体权利义务,而是把三类特殊群体的就业保障交由专门法律、法规调整,形成"一般法指引、特别法优先"的适用关系。具体而言:残疾人就业由《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规范,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由《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等规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退役军人就业由《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范,国家依法保障退役军人的就业安置与优先招录待遇。特别规定与劳动法不一致时,在特别事项上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条术语】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同一事项上,专门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法律适用的法律适用规则。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未达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退役军人: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就业安置、优先招录、培训扶持等待遇。

【关键词】
残疾人就业、少数民族人员就业、退役军人就业、特别规定优先、按比例安排就业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平等就业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性质是冲突规则。它不直接规定实体权利义务,而是指明当其他法律、法规对三类人员的就业有特别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体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

二、残疾人就业的特别制度。《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三、禁止歧视残疾人。《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基于残疾本身而拒绝录用,且与岗位内在要求无关的,构成就业歧视。

四、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残疾人保障法》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在国家规定不适合残疾人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并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特别照顾。《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招录工作人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人员予以照顾。

六、退役军人就业的特别保障。《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退役军人的就业权益,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七、退役军人的技能与劳动关系资格。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不得以其身份特殊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或者免除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费优惠。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适用顺序的实务把握。处理涉三类人员的劳动争议时,应先检索是否存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就某一事项有明确规则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未涉及的,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一般规范。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490-004:孙某诉某装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判要旨: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因其对劳动者身份的认知混淆而免除。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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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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