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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带租约的二手房,租客不肯搬走怎么办?

日期:2026年08月1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在二手房交易中,不少买房人过户后才发现,房子里还住着租客,且租约尚未到期。买房人急着入住或装修,租客却拿着租赁合同不肯搬走。这类"买卖不破租赁"引发的纠纷,是房地产买卖实务中十分常见却容易被忽视的风险。下面结合现行有效的《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把其中的法律规则讲清楚。

一、房子过户了,原来的租约还算数吗?

答案是:原则上依然有效,买房人不能仅凭"我是新业主"就赶走租客。这就是俗称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深度理解】该条的适用有一个关键前提——租客必须在所有权变动之前"已经按照租赁合同合法占有"了房屋。也就是说,租客要是在你买房、过户之前就已经实际入住、租约真实合法,那么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你之后,租赁合同对你继续有效,你自动"接手"成为新的出租人,必须承受原租约的约束,直到租期届满。反过来,如果是过户之后才"冒出来"的租约,或者存在恶意串通伪造的"长期低价租约"以对抗买受人,则不受这一规则保护。

二、买房前怎么排查"带租约"的风险?

对深圳龙岗等房价较高地区的二手房买家来说,实地查看房屋的实际居住状态至关重要。签约前一定要现场核实:房屋是否有人居住、居住人是租客还是业主亲属、有无书面租赁合同、租期到什么时候、租金是否已一次性预付多年。建议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保证房屋交付时不存在租赁"或"卖方负责在交付前清退租客",并把违约责任写清楚,避免过户后陷入被动。

【深度理解】如果卖方隐瞒了带租约的事实,导致你无法按期入住,卖方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据此,买房人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因租客不搬走导致的额外租房费用、误工损失等,赔偿以卖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为限。

三、卖房子没通知我这个租客,我能主张什么?

反过来站在租客角度,如果房东要卖房,法律赋予了正在租房的你一项重要权利——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深度理解】这里要特别注意两点:其一,优先购买权是"同等条件"下的权利,租客不能要求以低于第三人的价格买房;其二,即便房东违反了通知义务,租客也只能向房东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撤销房东和买家之间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换言之,"没通知租客"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租客的救济方式是索赔,不是拆散交易。

四、什么情况下买房人可以不受原租约约束?

"买卖不破租赁"并非绝对,存在法定例外。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深度理解】如果房屋在出租之前就已经抵押给银行,后来因为银行实现抵押权(如法拍)导致所有权变动,或者房屋在出租前已被法院查封,那么这两种情况下,买受人(含法拍买受人)可以不受在后租约的约束。这提醒购买法拍房、抵押房的买家,务必核查抵押、查封与租约设立的时间先后。

【相关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公布的同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中,裁判要旨具有较强的一致性:租客在所有权变动前已合法占有房屋的,房屋买受人受"买卖不破租赁"约束,需继续履行原租约至租期届满;而房东出卖房屋未依法通知租客的,租客可依《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向原房东主张赔偿,但不能据此否定买卖合同效力。这一裁判口径与前述法条完全吻合,购房人和租客都应据此评估自身风险与权利。

五、给买卖双方和租客的实务建议

对买房人:签约前实地看房、书面确认无租约,并在合同中约定清退租客的义务和违约责任;购买法拍房、抵押房要核查租约与抵押、查封的时间先后。对卖房人:如实告知租约情况,出卖前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租客并保留证据,避免既承担对买家的违约责任、又承担对租客的赔偿责任。对租客:租房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保留付款凭证,遇到房东卖房时及时以书面方式表明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作为长期办理房地产买卖、租赁纠纷的深圳龙岗律师,我们建议交易金额较大或情况复杂时,提前请专业律师审查合同、设计交易结构,把风险挡在成交之前。

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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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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