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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当法庭上的证据吗?

日期:2026年08月1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很多人打官司时第一反应是"我有微信聊天记录""我有录音",但到了法庭又担心法院不认。其实,法律早已把微信记录、录音等纳入正式证据种类,关键在于怎么留、怎么举。下面用几个常见问题说明。

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属于什么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录音分别归入"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是法定的证据种类,并非"不算数"。

法律对电子数据范围怎么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及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可见微信对话、转账记录都明确在列。

提交电子数据要注意什么?

上述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可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原件。实务中建议:保留手机原始载体(别删聊天、别换机丢记录)、重要对话全程录屏并连同一页微信个人信息(昵称、微信号)一并打印、转账要附微信支付凭证。第九十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所以录音要清晰完整,孤证需其他证据补强。

举证时常见误区有哪些?

常见错误有三:一是只截一张图、删了原始记录,对方一质证就真伪难辨;二是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一段,法院会要求提供完整对话;三是用别人的手机或已注销账号出示,身份无法对应。深圳龙岗的民间借贷、买卖纠纷中,微信记录常是胜负手,固定好原件往往事半功倍。

电子证据时代,"留好记录"就是留好权利。如果您的案件涉及微信记录、录音等证据的收集与举证,建议提前规划证据链。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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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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