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打官司时第一反应是"我有微信聊天记录""我有录音",但到了法庭又担心法院不认。其实,法律早已把微信记录、录音等纳入正式证据种类,关键在于怎么留、怎么举。下面用几个常见问题说明。
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属于什么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录音分别归入"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是法定的证据种类,并非"不算数"。
法律对电子数据范围怎么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及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可见微信对话、转账记录都明确在列。
提交电子数据要注意什么?
上述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可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原件。实务中建议:保留手机原始载体(别删聊天、别换机丢记录)、重要对话全程录屏并连同一页微信个人信息(昵称、微信号)一并打印、转账要附微信支付凭证。第九十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所以录音要清晰完整,孤证需其他证据补强。
举证时常见误区有哪些?
常见错误有三:一是只截一张图、删了原始记录,对方一质证就真伪难辨;二是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一段,法院会要求提供完整对话;三是用别人的手机或已注销账号出示,身份无法对应。深圳龙岗的民间借贷、买卖纠纷中,微信记录常是胜负手,固定好原件往往事半功倍。
电子证据时代,"留好记录"就是留好权利。如果您的案件涉及微信记录、录音等证据的收集与举证,建议提前规划证据链。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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