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钧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近二十年,专业代理深圳龙岗区及周边地区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案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咨询热线:180-8888-6636。除个案代理外,陈志钧律师还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熟悉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处理劳动争议时能准确把握双方争议焦点。
本律师团队在劳动与工伤领域提供以下专业法律服务:
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仍可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通过以下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保缴费记录;(2)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3)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工资条、考勤、工作证等由用人单位保管的,仲裁或诉讼中由用人单位举证。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合同的,依法应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期限缴纳或补足(劳动法第一百条)。给劳动者造成社保待遇损失的(如无法报销医疗费、无法认定工伤),可要求单位赔偿实际损失。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且经催告仍不改正的,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两种选择:(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2)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俗称"2N")。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月工资指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认定为工伤后,伤情稳定影响劳动能力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再依据鉴定等级核算工伤待遇(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费标准为: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低于工资的150%;休息日安排工作且不能补休的不低于200%;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不低于300%。加班费争议中,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保存,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可收集考勤截图、加班通知、工作记录、工资条等证据,通过仲裁追索加班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辞退的,女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2N)(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注意收集辞退通知、孕期证明、工资记录等证据,并在法定时效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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