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AI侵权律师_人工智能侵权法律服务

陈志钧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近二十年,专业代理深圳龙岗区及周边地区的人工智能(AI)侵权案件,涵盖 AI 换脸侵犯肖像权、AI 声音克隆、AI 生成内容侵犯著作权、深度伪造、作品被用于 AI 大模型训练、AI 生成虚假信息侵犯名誉权等新型法律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肖像权、声音权、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咨询热线: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熟练运用行业AI工具辅助法律工作,对IT、AI行业了解深刻,具备丰富的企业AI建设、互联网建设实务经验,在AI/IT法律服务(AI合规、数据合规、IT合同、网络侵权)领域具有一定优势。

业务范围

本律师团队在 AI 侵权领域提供以下专业法律服务:

常见 AI 侵权纠纷类型

服务流程

  1. 免费咨询:了解侵权事实、侵权平台、传播范围与损害后果
  2. 证据固定:及时公证/存证侵权内容、溯源标识、传播记录与后台数据
  3. 通知删除:向平台发送删除/断开链接通知,固定平台是否履行"通知—删除"义务
  4. 主体追查:通过平台披露、技术溯源锁定侵权人与责任主体
  5. 协商调解:代表当事人与侵权方、平台谈判赔偿
  6. 诉讼维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人格权、著作权、个人信息侵权诉讼

律师优势

免费法律咨询

常见问题解答

AI 换脸侵犯肖像权怎么办?

未经许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制作换脸视频、图片,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受害者可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制作、传播深度合成内容还应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标识义务。建议第一时间公证存证侵权内容与传播记录,再向平台通知删除并追责。

声音被 AI 克隆用于广告怎么维权?

《民法典》第1023条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用 AI 克隆他人声音用于广告、带货、配音等,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可参照肖像权规则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此类"拟声"技术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监管的深度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须进行标识。维权时应固定声音克隆样本、侵权用途及商业获益证据。

作品被用于 AI 大模型训练能索赔吗?

文字、图片、音乐等作品未经许可被用于大模型训练,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复制权、改编权等)并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的个人信息处理问题。权利人可主张停止使用、删除训练数据、赔偿损失。实践中可通过作品在 AI 输出中的"实质性相似"、训练数据来源披露等证据证明侵权。此类新型案件尚在探索中,建议结合具体作品类型与训练使用方式专业评估。

AI 生成内容侵犯他人权益,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4条至1197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依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8月15日施行)对生成内容承担相应义务。具体责任归属需区分:AI 生成工具提供者、使用者(提示词制作者)、内容传播平台各自过错。受害者可同时向侵权使用人及未尽到审查、标识、删除义务的平台主张权利。

AI 伪造讲话视频损害名誉怎么维权?

AI 深度伪造他人讲话、视频传播虚假信息,构成对名誉权、肖像权、声音权益的侵害。受害者可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第1019条(肖像权)、第1023条(声音)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情节严重的,可追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要求生成合成内容必须标识,未标识、恶意删除标识的可依法追责。

AI 生成合成内容需要标识吗?

需要。根据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利用 AI 生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内容,服务提供者应添加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内容传播平台应核验并提示公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标识既是公众辨别 AI 内容的依据,也是维权时溯源的重要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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