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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惠及高新技术企业,普通企业也有机会享受

日期:2019年07月15日 | 来源:广东省律师协会 |  作者:肖圣军 | 字体:

注:本资讯内容仅供参考

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不是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特殊身份企业的“专利”,普通企业投入技术研发,同样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早在1996年就发出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确立了企业用于技术研发的费用,指出研发费用比过往一年支出的增长超过一定幅度(10%)的,可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50%在税前扣除。

综合运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规定,普通企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明确为:

1.2015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企业技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不再强调研发费用增长幅度的限制,明确了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的技术研发费用的类型,和不得在税前加计扣除的费用的类型;明确了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委托方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可加计扣除。这份《通知》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同时,还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的不得加计扣除。

2.2018年6月25日,财政部牵头联手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再度就企业技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事宜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这份《通知》废除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产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结合《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的规定,明确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可进行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优惠政策到期日为2019年12月31日。不过,企业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仍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结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支持技术进步是国家制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长期基础,无论企业是否具备特殊身份,只要为推动技术进步方面作出贡献,就有机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3359382/n3359444/c3729925/content.html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878881/content.html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

http://www.fdi.gov.cn/1800000121_23_69157_0_7.html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2511651/n2511708/c2712799/content.html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联合供稿,执笔人:梁敏,核稿:余烨欣,审定:肖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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