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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年12月16日 | 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  作者:深圳律师 | 字体: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发展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9月6日

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核心竞争力的意见》(深府〔2012〕2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和保健人员(以下统称幼儿园保教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幼儿园保教人员开展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及教育科研能力等培训。

  第三条 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区(含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市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区教师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社会培训机构(含国内高等师范院校,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各有关幼儿园具体实施。

  第二章 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 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包括下列项目:

  (一)幼儿园园长培训,包括任职资格培训、岗位能力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个人选修、学历提升等项目;

  (二)幼儿园专任教师培训,包括新教师入职培训、岗位能力培训、骨干教师培训、个人选修、学历提升、名师(专家)工作室主持人培训等项目;

  (三)保育员和保健人员培训,包括保育员入职培训、岗位能力培训、保健人员岗位能力培训、学历提升等项目。

  第五条 除园长高级研修、名师(专家)工作室主持人培训外,其他培训原则上在本市进行。确需在市外进行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经费,严禁以培训名义公费旅游或者变相公费旅游。

  第六条 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每年须完成累计不少于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市级培训不少于18学时,区级培训不少于18学时,园级培训不少于24学时,个人选修不少于12学时,参加学历提升取得毕业证书的,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免除近三年继续教育任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组织实施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计划。通过集中培训、委托培训及远程培训等多种形式,每年提供不少于人均36学时的继续教育服务。

  第七条 幼儿园园长每5年至少参加1次提高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每年要参加园级培训,每3年至少参加1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幼儿园保健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升学历层次,定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幼儿园安全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其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八条 幼儿园实施的保教人员培训,经同级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审核认定后,纳入继续教育学时计算范围。

  第九条 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统计、折算及验证,按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与保障

  第十条 实行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政府资助制度。市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按上年全市登记在册的幼儿园保教人员总数,以每人每年650元的标准安排培训经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用于其组织实施的培训。各区按上年辖区内登记在册的幼儿园保教人员总数,以不低于每人每年650元的标准安排培训经费,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用于其组织实施的培训。

  幼儿园保教人员统计标准,执行《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教规〔2008〕1 号)相关规定。

  幼儿园承担其实施培训的经费。园长任职资格培训经费,由本人或现任职幼儿园承担。

  第十一条 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健人员参加学历提升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前教育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后,继续在我市幼儿园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根据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适当补助,执行至2020年7月底。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区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学员食宿交通、学历提升补助、培训专家报酬、场地设备使用等费用。

  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经费参照《深圳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深财预〔2014〕56号)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或实施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培训机构,应严格管理使用培训经费,严格履行报销结算手续,确保经费有效使用、专款专用。

  第四章 课程与形式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需求调研,根据幼儿园特点及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开发建设培训课程,促进幼儿园保教人员综合素养及专业能力提升。在确定新开课程前,应征求幼儿园意见。

  第十五条 鼓励幼儿园开发符合保教人员专业发展需要的园级培训课程,经教育行政部门评审后,可择优推广。

  第十六条 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可以专题会议、专家报告、课题研究、专题研讨、学术沙龙、教育教学论坛等方式,注重参与式学习。培训机构、幼儿园可以利用周末或寒暑假开展集中培训,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监管与考核

  第十七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管理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的信息发布、课程计划、报名注册和学时查询等。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 各区教师培训机构应加强统筹,规范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的申报审核,加强指导监督,保障园级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将保教人员继续教育纳入幼儿园发展目标,同步提升保教人员整体素质与综合办学水平。认真落实园级培训任务,保障园级培训经费,为本园保教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未按要求完成年度园级培训任务、或不支持保教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幼儿园,取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将幼儿园保教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载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其考核、评优、评先、晋职、续聘及享受政府相关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第二学年,幼儿园保教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时数,应至少达到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60%以上,第三学年达到80%以上,第四学年以后达到100%。未达要求的,当年不得考核为优秀或称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信息索取号: 020300-02-2015-026960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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