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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骗购保障房应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2011年04月20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根据现有规定,骗购保障性住房最多仅罚款5000元,而一套保障房动辄数十万,在巨大的利益和微乎其微的风险之间,许多不法分子当然敢于以身试法。骗购保障性住房不但侵犯了合规格市民,更侵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无论如何处罚也不为过,因此,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应追究骗购保障性住房的刑事责任。

骗购保障性住房仅罚5000元、三年不得申请的标准即将改变,深圳拟大幅提高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违法成本。

近日,记者从深圳市住房建设局获悉,深圳仅实施了10个月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将作出重大修改,对骗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拟根据《刑法》规定以诈骗罪论处,并可能处以最高达20万元的罚款。目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明日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犯罪成本低导致作假者觉得没什么”

自《深圳保障性住房条例》去年7月实施以来,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九查九核”制度虽审查严格,但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之间的巨大价格差异带来的巨额获利空间面前,仍有不少市民以隐瞒资产、收入等多种方式申请保障性住房,暴露出“开宝马车住保障房”等多起违规案例。此前,深圳刚刚行政处罚24名保障性住房申请违规者,其中隐瞒资产最高达300余万元。

与巨大利益相对的则是保障性住房骗购的违法成本极低,之前的做法仅处五千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一方面是经济适用房3年后可获利近百万元,一方面被查出来无非是罚5000元,以及一定年限内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犯罪成本很低,导致部分人觉得申请保障房时作假没什么。”市住房研究会秘书长陈蔼贫曾建议,要像惩治醉驾一样力惩作假者。

骗购将按诈骗罪予以严惩

而按照《草案》,深圳将把违法行为的主体区分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违法行为的形式区分为骗购行为和骗租行为,将违法行为按阶段区分为受理申请阶段和已获取住房保障阶段,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主体、形式和阶段,分别规定不同的处罚标准。这种修改将使立法所规定的处罚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从而使处罚的设定更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纵观《草案》,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成为本次修改的重中之重。

《草案》从4个方面作出修改:一是对不符合条件的骗租人处3万元罚款,对不符合条件的骗购人处10万元罚款,如果是申请成功后被主管部门发现的还要加处一倍罚款,最高罚款额可达20万元;二是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将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的期限从3年延长至终身;三是加大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力度;四是对违反《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为(包括无理由连续6月未居住、转租、转让保障房等)的处罚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

同时,《草案》增加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深圳市法制办负责人表示,骗购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按诈骗罪予以严惩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对伪造、变造公文印章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和对违法申请人的诚信约束机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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