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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故意伤害案(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日期:2010年12月13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深圳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接受被害人家属甲、乙、丙的委托,出席今天的法庭,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 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的项目符合法律规定。

深圳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该条规定,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二、 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深圳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上述《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本案的开庭审理时间为今日即2008年5月12日,则法庭辩论终结时间肯定在此之后,所以,丧葬费应采用ZS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即2323.25元,六个月总额为13939.5元。同理,死亡补偿费应采用ZS市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即20317元,赔偿20年的总额为406340元。上述数据有ZS市统计局的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可以证实,请合议庭调查核实。

深圳律师认为,按理来说,被抚养人生活费应采用ZS市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但ZS市统计局尚未公布相关数据,现只能暂时采用其2006年度的标准作为参考,ZS市统计局出版的《中山年鉴》证实,ZS市200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为14923元。故应赔偿甲20年的生活费总额为298460元,应赔偿丁15年的生活费总额为223845元,应赔偿乙6年的生活费总额为89538元。

三、 被害人家属甲、丁、乙提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申请与事实相符,有充足证据予以证实。

深圳律师认为,被害人向法庭提交的户口本以及某某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甲、丁、乙分别是被害人的合法妻子、生母、婚生子,在被害人生前均由被害人负责抚养,支付生活费,现被害人遇害,使三人失去了生活来源,被告人作为加害人,按理按法其都应承担向三人支付生活费的法律责任。

某某居委会作为某某居民的群众自治性组织,负责该辖区居民的基层管理工作,了解该辖区居民的基本情况,其出具的《证明》具有合法的效力,请合议庭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被害人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请合议庭予以支持。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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