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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法律知识讲座10 赔偿损失有关问题

日期:2010年12月08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赔偿损失是指,一方违约并且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该对守约方的损失予以赔偿,赔偿的原则一般为“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无损失则无赔偿”。赔偿损失可以消除守约方受到的不利影响,同时对违约方负面影响也不会太大。

损失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民事诉讼中,如双方无约定,则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直接违约方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的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经济损失。如甲与乙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货物一批,乙为此向甲支付货款100万元。①假设订立合同后,甲将货物运送至乙指定的地点,但乙无法支付货款,则乙给甲造成的直接损失为该货款,间接损失为该货款的利息,因此甲可以要求乙支付货款及其利息。②假设订立合同后,乙又与丙订立合同,以120万元的价格将该货物出售给丙,并收取丙定金10万元,并向货运公司支付运输费1万元,产生工人工资等1000元,但后来甲无法提供货物,乙被迫向丙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则乙的直接损失有多支付的一倍定金10万元、运输费1万元、工人工资等1000元,直接损失为可预期的利润损失20万元,因此乙可以要求甲赔偿直接损失11.1万元、间接损失20万元。③假设甲如期提供了货物给乙,乙有将货物提供给丙,但丙在使用该货物过程中,因甲制造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货物爆炸,造成丙损失500万元,该500万元也属于间接损失。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来,如果采购商不支付货款,其承担责任基本上仅仅是货款及其微乎其微的利息,而如果供应商不提供货物或者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则有可能引发数额巨大的间接损失,如利润损失、损害赔偿等。因此,作为供应商,应明确在双方的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的,守约方不得要求其承担间接损失”,这样,可以大大减小供应商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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