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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代理词

日期:2010年11月0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案情简介:

甲于2009年委托乙公司对其购买的别墅进行装修,甲认为乙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偷工减料,严重损害其权益,经与乙公司交涉无果,甲将乙公司告上法庭。

代理词原文:

甲诉乙公司

代理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我依据法律规定,接受甲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席了起诉乙公司(下称被告)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除坚持庭审时的观点,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即双方约定采用金丝柚木实木还是金丝柚面板补充以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的约定应以《工程报价书》为准,而非以《施工图纸》为准。

1.《工程报价书》(下称《报价书》)与《合同书》同一天签署,对用材、价格、作法等有明确约定,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而《施工图纸》在《报价书》《合同书》之后根据《报价书》《合同书》确定的内容签订的,是对《报价书》《合同书》细节的约定,因《施工图纸》没有约定相应的价格,所以也不具有改变、变更《报价书》《合同书》的法律效力。

2.在是采用柚木实木还是面板的问题上,《报价书》的约定已经非常明确,不需《施工图纸》进行更改。

a)《报价书》第10页第十大项第1小项“金丝柚实木(制作门扇及门套,木格雕花)”的材料结构及工艺说明是“缅甸进口金丝柚木”,该项证实,只要在材料结构及工艺说明处表述为“缅甸进口金丝柚木”的项目,均为“金丝柚实木”。

b) 根据第10页第十大项第1小项中金丝柚实木每m³为6200元的价格推算,也可算出18mm的金丝柚实木每㎡的单价约为112元(公式:6200元/m³÷(1m÷18mm)),而被告对“缅甸金丝柚木”的报价为550元,已经远远超过原材料价格,这更进一步证实我方附表诉讼的项目应采用柚木实木。

综上所述以及原告方在法庭上个观点,已经充分证实,《报价书》已经对相关项目应采用柚木实木有了很明确的约定,而被告表示应采用柚木面板完全是为了混淆事实,制造混乱,蒙骗法庭,以达到浑水摸鱼的企图,请法庭予以明察。

二、《施工图纸》不能否认《报价书》约定的应采用柚木实木的事实。

a)我方向法庭诉请的项目为14项,按理说,被告如果有理由进行反驳,应该对该14项一一反驳,但是被告为了达到欺骗法庭的目的,仅仅向法庭提交了《施工图纸》中的两页,即“餐厅酒水柜立面”及“书房书柜立面”,但该二页图纸也仅仅证实餐厅酒水柜及书房书柜部分位置需贴饰面板,而非全部采用饰面板。

b)而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的《施工图纸》还有5页,该5页与我方诉请项目一一对应,但该5页未提及饰面板,而是采用“刷白漆”的方式。因此,这5页图纸可以证实,所有《施工图纸》不能否定相关项目应采用柚木实木结构的事实,且证实我方诉请的项目是在柚木实木的基础是加了“贴饰面板”、“刷白漆”等工艺。

以上事实的具体陈述请阅读本代理词附件中的《施工图纸》复印件,请法庭细查、明察。

三、被告违反《工程报价书》,已构成违约,且在我方起诉前,双方多次协商不下,因此请求解除合同。

四、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属违约,也属于缔约过失,起码也应对缔约双方的重大误解承担责任。

a)《合同书》属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如双方理解有分歧,各有各的解释,应按原告的解释进行理解。

b)被告属依法注册的、专业的装修公司,而原告属消费者,如《合同书》约定不明,导致双方误解,应由被告承担,否则不符合《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本案中,如果认为被告不需要为其提供误导消费者的《报价书》承担责任的话,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违背的。

因此,如果本案不属于被告违约,那么被告起码构成缔约过失,因此被告也需要为其缔约过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原告并非拖欠第三期、第四期工程款,被告无权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a)我方提交的《施工许可证》证实,实际开工时间比《合同书》预期晚了47天,因此,《合同书》约定的付款时间也应顺延47天,否则对原告是不公平的。

b)实际中,双方也是如此口头约定,只是我方要求对方返工后,对方才否定此口头约定的。且原告购买的别墅价值一千多万,不可能无钱支付这区区二十几万元。

c)项目尚未完工,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与被告现提供的工作是相称的,被告无权再要求其他工程款。如被告认为其提供的工作量大于其现拿到的工程款,我方非常愿意配合其进行工程造价评估。而如果被告不提供工程造价评估,就无权要求其他工程款。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采纳,以还原告公道为盼!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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