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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日期:2010年08月1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身体严重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加害人除应向被害人家属支付死亡补偿金或者向被害人本人支付伤残补偿金外,还应向案发前由被害人抚养的被抚养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的范围包括: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养子女或其他依法应由被害人抚养的人。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如甲在深圳龙岗务工多年,于2010年在深圳龙岗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加害人应按照深圳市2009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付对其被抚养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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