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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计划实施细则

日期:2009年01月23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整理 | 字体: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申请CMM认证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深圳市认定的软件企业;

(三)已经通过了软件成熟度模型(CMM/CMMI)2级以上认证;

(四)已获得深圳市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

第二条对软件企业CMM认证给予资助,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对软件企业CMM认证的资助采取配套制,即企业凭获得深圳市CMM认证资助的文件和其他资料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经审核给予资助的,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企业。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四条 对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对申请资助的,按深圳市软件企业CMM资助经费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区科技发展资金的无偿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申请企业须从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信息网下载并填写《龙岗区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企业CMM认证工作情况和实施效果说明;

(二)CMM认证证书;

(三)深圳市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文件,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第八条受理申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助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在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九条考察评审。对受理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察小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考察小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2人以上组成。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意见并签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三)项目申请单位因违法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的;

(四) 项目申请单位未归还区科技经费借款的或已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

(五) 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十一条 社会公示。对实地考察合格的,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二条 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请区政府由主管区领导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三条 划拨资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龙岗区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合同书》后,书面知会区财政主管部门拨款。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龙岗区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 资助金额;

(二) 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

(三)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的,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直接核销,冲减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如发生注册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结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重大调整以及单位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中期汇报检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3月30日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采取书面验收的方式。合同到期后,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请项目验收。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验收申请材料,提出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验收须从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信息网网站下载并填写《龙岗区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验收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岗区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验收申请书》(资助资金使用绩效报告,资助经费决算表,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并附电子版);

(二)产品技术标准、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的复印件;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在项目实施中有如下情况者,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将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己拨的发展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

(一)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二) 不按期提交阶段性报告、申请验收的;

(三) 不按期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

(四) 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 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第二十一条 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咨询专家等在项目申请、评审、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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