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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实务(三十九)管理层(MBO)及职工(EMBO)持股合法运作的技巧

日期:2009年05月21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何谓管理层(MBO)及职工(EMBO)持股计划?即企业内部的管理层及职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有条件地拥有企业股份的企业制度。我国没有关于MBO和EMBO的专门实施规则,仅有原则上的许可性规定。

职工持股计划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主要有MBO方式、EMBO方式及增资扩股方式三种模式。这几种模式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MBO方式是经理层利用借债所融资本购买自己所服务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使管理层能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又称经理层融资收购重组方式;EMBO方式即为职工持股方式,企业所有者以相当于出让股份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并附带若干优惠条件将一定比例的股份出售给职工持股会(清理职工持股会后,一般由工会或代表职工持股的公司或职工持股信托代替),再由职工持股会按一定条件量化到自愿出资购买的职工头上;增资扩股即是将企业存量净资产折成股份,同时吸纳企业管理层及职工以工会或其他名义出资形成的股份,从而扩充资本总量。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哪种收购形式,其所需的资金量都相对较大,自有资金部分也占有很大比例,而管理层和员工的资金多来源于企业的积累,往往需要企业财务和税收数据的支持,而这些则必须予以合法说明,否则将会出现行为合法或个人收入是否合法纳税的问题,甚至可能构成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这就使企业在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上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而在某些时候,管理层由于资金不足,便直接使用或“借用”公司资金进行收购,此种做法所导致的后果就是:将公司资金退还,并接受公司给予的处分,同时将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假若构成犯罪,还将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此外,进行职工持股改造企业还将面临一个焦点问题,即收购定价。在我国特有的分裂股权机制下,因缺乏透明的市场和对称的信息,再加上人为操作的因素,而最终导致国有股定价过低的现状。但这种低价转让的方式虽然使收购方的筹资压力得到一定的缓解,却违反了《公司法》及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引发股价定位方面的法律风险。

再者,许多企业为图省事,往往借助民营企业或民营投资公司作为收购中介。但由于这种方式本身具有的隐蔽性,往往会发生恶意分红的问题,而且管理层在还清资金之前,一般会将股份抵押给收购公司,而收购公司一旦毁约,管理层便将一无所获,再加上一些企业高管人员假借企业改制的名义,私分国有资产,最终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那么,该如何降低以上所述的法律风险?具体说来,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资金的来源方面:企业应当准备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资金来源和占有的合法性。在实践当中,切实可行的持股资金来源应是企业历年节余而应用于职工福利的公益金、提供资本信贷及职工个人以现金投入三者之间的结合。

2、操作方式方面: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用适合自己的操作方式。主要是从以下四种方式中进行选择:①职工以现金认购方式认购企业股份;②职工透过职工持股专项贷款资金贷款认购本企业股份;③企业将历年累计的公益金转为职工股份划转给职工;④奖励红股形成职工持股。

3、制度设计方面:企业可设计动态的持股激励制度。如果员工出现流动,退出的职工股份将由工会进行回购,当有新员工进入时,便可以从工会按照条件获取相应的股份;同时还可以利用这一平台对优秀职工进行激励。

4、持股合法性方面:企业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进行解决。根据信托法上“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原则,信托财产本身及其所生的任何利益不能由受托人而只能由受益人享受,从而选择信托持股,将有助于保障职工(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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