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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人员管理 规范律师代理行为的通知》

日期:2009年05月11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最近,我厅接到有关部门及群众反映:部分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收结案管理混乱,律师事务所指派非执业律师代理仲裁或诉讼案件,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有关案件的正常审理,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人员管理,规范律师代理行为,根据《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聘请辅助人员,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五日内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www.gdlawyer.gov.cn)上登记备案,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律师事务所不得以助理或顾问等名义,聘请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品行不良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合在律师行业工作的人员,在本所从事辅助工作。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对敏感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不得以发放公开信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代理要约。

没有书面委托或委托手续不完备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不得以受托人的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函件。

三、严禁对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给付抚恤金、工伤赔偿、支付劳动报酬,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实习人员和其他非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代理案件,不得单独指派实习人员和其他非律师人员代理案件,不得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

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和辅助人员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实习人员和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律师业务,不得在委托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收取费用,不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不得出庭应诉。

六、执业律师必须以律师名义代理案件,不得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逃避管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人员办理。

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律师行业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对于有关律师行业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反映,要认真调查处理,对违法违纪行为属实、证据确凿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压案不查、拖延推诿、姑息迁就。对在查处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律管处。

广东省司法厅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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