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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的通知》

日期:2009年05月11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粤司办[2004]20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省部分地区相继出现一些因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和集体上访等突出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最近,省委、省政府召开专门工作会议,深入分析了我省当前信访形势,提出做好下一步信访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的律师工作情况,现就有关进一步做好对全省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的指导工作提出以下要求,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群体性案件能否得到正确的处理,将直接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影响到司法公正及法律的正确实施,影响到党群、干群关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的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既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更重要的是承担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职责。因此,广大律师在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注重政治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原则,注意把握好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委托人利益与案件整体公平的关系、个案胜败与社会影响的关系,切实做好群体性敏感案件的各项代理工作。

二、高度重视,深入分析当前影响我省社会稳定的各类敏感性案件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社会利益格局被重新调整,进而引发出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这些矛盾处理不好,极容易导致群体性纠纷甚至是群体性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当前,影响到我省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敏感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因农村征地补偿问题引发的党群干群纠纷;二是因城建拆迁、房地产购销合同及房屋物业管理等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三是因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职工下岗安置补偿纠纷;四是少数地区政府部门因违法侵害群众利益而引发的行政纠纷;五是部分群众认为少数执法部门的执法不公而引发的纠纷;六是部分地区非法集资所引发的群体性金融纠纷;七是由于企业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再就业困难、生活困难导致的群体性纠纷。这类案件不仅涉及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而且在法律适用上呈现出复杂及困难的情况,及时掌握这方面的情况,监督指导好律师做好此类案件,对于缓解社会矛盾,避免引发群体性纠纷及集体上访等突出问题,促进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省厅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对群体性纠纷案件的代理工作,把好政策关、协调关和业务指导关;广大律师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大局意识,对个案要有强烈的政治敏感性,不能简单地把上述纠纷看作是单纯民事或行政案件,要透过个案分析背后的复杂因素,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三、充分发挥公职、法援律师的职能作用,为全省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纠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信访突出问题的工作部署,省厅拟商省信访局出台我省律师积极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相关规定,由省厅定期安排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协助省信访局向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接访律师向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信访工作制度,不得误导上访群众,不得激化矛盾,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受理案件或向他人提供案件以收取中介费等。上访群众要求给予法律援助,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必须给予提供法律援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参照省厅做法,主动与当地信访部门取得联系,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援律师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接访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内部,防止诱发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问题的出现,为社会稳定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切实做好我省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

一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好政策关。要加强与所在地公安、信访等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当地突出的社会矛盾基本情况,及时传递信息,为律师办案创造便利条件;二是开展一次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代理情况的排查。各律师事务所要在9月25日前将本所代理涉及10人以上当事人的群体性案件的基本情况上报当地律师主管部门,再由各市进行认真分析、归类,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后及时报省厅律管处;三是严把监督关。对于在代理重大群体性纠纷案件时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煽动、挑动当事人采取集中上访、静坐示威等非理性手段的律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四是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介入因农村土地征用、房地产开发、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再就业困难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的收接案管理,凡是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应当婉言拒绝代理,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其息诉罢访;对于发现当事人有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苗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律师代理敏感案件监督和指导工作的长效机制

为确保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的监督指导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必须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制度:

一是报告备案制度。对于代理涉及10名以上当事人的案件,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报告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备案。对于涉及20名以上当事人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在接到律师事务所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必须逐级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备案。主管机关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予以指导,如果遇到难以把握的情况,要向上级部门报告。各地发生的重大群体性案件,如果中央和省领导予以批示的案件,新闻媒体予以关注的案件,后果影响严重、群众极为关切的案件,首先要向省厅报告。对于律师参与代理辩护和处理重大的案件,各地要分阶段将律师工作的情况向省厅进行专报。对于掌握不准的政策法律问题,也要及时向省厅请示。

二是指导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对律师代理涉及农村征地补偿、城建拆迁、房地产购销合同、国有企业改制、非法集资、企业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再就业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案件的监督和指导。行政机关主要做好政策指导、信息传递、宏观指导,从政策和政治的角度,把好政策关;行业协会要发挥好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做好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的业务指导,要对律师辩护观点和代理意见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三是集体研究讨论制度。凡是明确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的,律师代理和辩护意见首先要经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的集体研究,相关意见要报当地律师协会,由相关的专业委员会进行把关。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要予以监督,杜绝律师单兵作战的现象发生。

四是保密制度。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的律师对外不准泄露案情,不经过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学术文章。

五是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管律师工作的领导和律师协会的领导,要加强个案的管理和指导,如果因为管理不力,导致发生一些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追究谁的责任”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违反律师工作制度,出现危害社会稳定的案件,损害行业利益的人员和机构,要严肃查处。

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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