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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办学机构办学效益评估指南

日期:2009年03月09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一、核准依据:

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1年4月26日发布)

2、《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1999年2月13日)

二、申报材料:

自评报告和有关表格 受理部门: 龙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核准程序:

1、每年11月,办学机构向辖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请。

2、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后,办学机构填写有关表格,区教育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3、每年1月-2月,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评估。

4、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区教育局,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获奖办学机构候选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5、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侯选办学机构进行专访、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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