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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为兔、鼠首买单,蔡铭超可免责并可追究对方责任

日期:2009年03月03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据报道,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副总干事牛宪峰与2009年3月2日在于北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收藏顾问蔡铭超参与了圆明园兔、鼠首在法国巴黎的拍卖,并成为了最后竞拍者。牛宪峰告诉记者:虽然蔡铭超以总计3149万欧元的价格在法国巴黎拍下了圆明园兔、鼠首,但由于尚未付款,且目前仍在付款期限内,因此拍卖能否最终成交尚属未知。蔡铭超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我不会付款。在当时那样的情况下,每一个中国人都会站出来,我只是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表面来看,买家(蔡铭超先生)竞买被拍卖物后应该依照拍卖规则付款,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问题是,依照各国法律规定,“赃物”是不能进入市场流通的,也就是说,如果某件物品是“赃物”,即使双方自愿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也是无效的。既然双方的交易无效,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相反地,交易无效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即如果交易中某一方的行为导致交易无效,并引起另一方损失的话,过失方还应对无过失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兔鼠首是几百年前侵略者从中国圆明园抢走的,应认定为“赃物”,既然是“赃物”,就不能拿出来拍卖;即使拿出来拍卖了,双方的买卖行为也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双方就没有必要遵守所谓的“拍卖规则”。也就是说,蔡铭铭先生根本不需要付款,并且不用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而相反地,因为兔鼠首拍卖无效(外交部已经明确表示不能让兔鼠首入境)是由法国引起的,“缔约过失责任”在法国一方,因此,如果因为拍卖无效给蔡铭铭先生造成损失,法国方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蔡铭铭先生此举不但为中国人赢得了国际尊严,并且合理合法,让法国人无可奈何,再一次让法国人在国际上丢尽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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