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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

日期:2009年02月26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近年来,我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06年审结68宗,2007年审结80宗,2008年1-11月共审结82宗。我院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促和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2007年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58%,比上年增长了20个百分点;2008年调解率上升到70%,赔付率为93%;其中刑庭副庭长曾晓东审结附带民事案件32宗,调解结案27宗,调解率达到84.4%,赔付金额达人民币400多万元,赔付率达100%。我院的主要做法有:

一、确定调解为首选程序。除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外,我院将调解工作列为审理附带民事案件的首选程序。法官在收到案件后,在庭审前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进行庭前调解。要求办案法官在调解前不仅要熟悉案情,同时要掌握案外情况,充分调查了解附带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心理状态及经济情况等背景材料,为推进民事赔偿工作打好基础。

二、灵活运用调解方式。一是面对面调解模式。对于因过失行为引起的犯罪案件、因家庭琐事、一时意气用事等民间纠纷引发的附带民事案件,适用面对面调解模式,发挥当事人自我协商、自行和解的主动性、积极性,尊重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调解协商方式。二是背靠背调解模式。对于积怨已久引发的民间纠纷案件、因暴力使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等附带民事案件,则用背靠背调解模式,一方面对被告人进行法律、伦理、道德教育,促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对被害人因犯罪所受到的伤害表示同情,劝说其依法索赔。

三、借助"外力"开展调解工作。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及调解进程,适当邀请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事甚至单位参与调解,耐心向他们析理说法,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动员其参与赔偿,提高调解成功率。被告人王某非法行医案件中,在法官的主持下,王某所在单位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参加案件的调解工作,并主动支付给被害人赔偿金10万元,促成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判决下达后,王某在法官劝导下又向被害人赔偿了1万元。

四、拟定合理的调解方案。对接受调解并有履行条件的立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并及时清偿;对只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根据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实行,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被告人能承受的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不能承受部分则由被告人或其亲属、朋友提供担保,或实行分期支付,或以判决方式留待被告人有承受能力时再执行。

五、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态度良好,积极、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作为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拒不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在量刑时将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作为参考。另外,被告人的赔偿情况也将作为适用缓刑和动员自诉人撤诉的重要依据。但是对于某些涉黑、恶性暴力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即使其积极赔偿,也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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