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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应引起重视》

日期:2009年02月23日 | 来源:本网整理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较难,是当前执行工作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2006年我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94件,2007年受理103件,2008年1至11月份受理102件。而这三年中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分别为:87.9%、88.3%和85.5%,均低于当年平均结案率。由于该类案件具有涉案标的大、异地执行多、查控财产困难、矛盾易激化等特点,法院投入大量司法资源,但执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是被执行人下落难以查找、财产状况难以查明。一方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来深建设者,常年在外打工,住所地无迹可寻而居住地又很不稳定,流动性非常大,收入不稳定且一般以现金支付工资,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往往就销声匿迹。有些被执行人即使有履行能力,为了逃避巨额赔款也常常采取躲、逃的方式,逃避债务的履行。另一方面,被执行人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社会责任感普遍不强,经济状况普遍较差,履行能力普遍较低,高额的赔偿金对他们来说不堪重负,所以在事故发生后往往选择一走了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矛盾难以调解。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受害方来说不仅是遭受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损害,而且对心理上也会产生很大影响,因而对被执行人产生较大的敌对情绪;而对于肇事方来说,面对巨额的赔偿金,履行判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差,逃避履行债务或者干脆表明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成为其主要的应对方式。故双方的矛盾难以调和,很容易激化。

三是申请执行人难以通过保险理赔实现赔偿。一方面很多肇事车辆贪图便宜,不买保险或不足额买保险,或者保险过期没有及时续保,一旦出现事故便无法通过保险理赔;另一方面理赔程序启动难、理赔手续齐全难、理赔金额确定难、理赔款到位难等原因致使申请执行人难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

四是肇事车辆变现难。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面由于受害人身心遭受重创而无暇顾及或自身缺乏对法律方面的认知,致使未能对肇事车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车辆常被转移或变卖;另一方面,肇事车辆往往车况不佳、车龄较长、车型较旧,很难将车辆变现,以支付部分赔偿款。

应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执行难的建议:

一、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灵活执行。因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单纯地加大执行力度往往事倍功半,所以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执行方式,有效的执行措施。如对没有经济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可说服其亲友帮助执行,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分期赔偿。对有一定经济履行能力但思想上摇摆不定的被执行人,应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让其自动履行。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恶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则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多方面查找财产线索,敦促其履行义务。

二、充分运用执行调解机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尤其是受害方怨恨心理较重,给法院调解增加了难度,但一旦调解成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就较强。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抓住有利时机,引导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要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平抚受害方的激动情绪,对肇事方要向其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指明其责任过错,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尽一切可能争取和解。

三、完善保险理赔程序。首先,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受害方以保险请求权人的主体地位,在保险公司未被追加为被告,被保险人、受益人又怠于行使理赔权时,应赋予受害方直接申请理赔权,通过法院将理赔款执行到位。其次,执行中如果保险公司对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理赔数额有异议,保险公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核定,并答复法院,法院可以先对保险公司没有争议的部分予以执行,对异议部分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保险合同之诉解决。

四、加强诉讼保全、先予执行措施。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时,法院就要及时告知受害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接受受害人要求先予执行的请求,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治疗,也可缓解执行阶段的压力。

五、进一步放宽救助范围,加大救助力度。妥善运用执行救助基金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受害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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