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惠州生育津贴计发标准调整的相关说明

日期:2022年08月27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惠州市民陈女士是一个二孩妈妈。

近日她向本报咨询,2020年她生大娃时,生育津贴补了2万多元,可是2021年5月生二娃时,就只有不到8000元,她不太明白为什么会有这么大变化。

针对陈女士的疑问,惠州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1月13日起,惠州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有调整,计发标准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这一计发标准,惠州不同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会有所差异。

该负责人介绍,2021年惠州市受原《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15〕158号)到期修订和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印发实施的影响,两次调整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出现三个阶段三个生育津贴计发基数的情况。

第一阶段(2021年1月13日前):惠州市生育津贴计发按《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15〕158号)执行,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阶段(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9月30日):2021年1月13日,惠州市因《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15〕158号)到期,修订并印发实施新《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21〕1号),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

2022年1月,根据省医保局指导意见,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惠医保发〔2022〕1号),明确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生育津贴,根据原《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的规定,调整为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领取生育津贴的发放金额未达到调整后的计发标准,予以补足;还未发放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核定发放。

第三阶段(2021年10月1日后):2021年10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惠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惠医保发〔2021〕78号),其中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执行全省统一的规定,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也就是说,2021年1月13日以后,无论2021年10月1日之前或之后生育的,生育津贴均执行全省统一的规定,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举个例子:

(一)假设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分别为10000元、6000元、2356元(缴费基数下限)的三个不同的用人单位,三个单位的女职工在2021年1月13日之前顺产的,女职工可领取生育津贴一样多(即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

(2)假设三个单位的女职工在2021年1月13日之后顺产的,女职工可以领取的生育津贴分别为32667元、19600元、7696元(即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如是剖腹产的,因产假天数更多,生育津贴也相应更多。

来源:惠州日报

记者:骆国红

特约通讯员:肖琦

录入:深圳龙岗律师网 | 阅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