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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日期:2022年08月12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经清理,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国务院

2022年7月30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8/12/content_57051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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