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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执行中规范适用律师调查令的指引(试行)

日期:2020年07月27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为切实提高执行质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深圳两级法院民事执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民事执行过程中,在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执行法院可根据代理律师的申请,或视案情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

第二条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执行完毕或终结前提出。

第三条 律师申请调查令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

(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五)代理律师规范使用律师调查令的承诺书;

(六)依职权需要发出调查令时,须提交上述条款中第二至五项内容的材料。

第四条 律师调查令由执行局局长授权相关执行处室处长签发;签发后,案件承办人应统一登记、备案,并领取调查令编号。

第五条 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律师调查令的编号;

(二)代理律师的姓名、性别、执业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三)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名称;

(四)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财产线索;

(五)需要律师现场张贴的公告等法律文书;

(六)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签发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和院印;

(八)人民法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九)拒绝或妨害调查的法律后果;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可持调查令完成以下工作:

(一)向政府职能部门调取房产、土地的权属、抵押登记、查封、购房合同、建筑物区分表、测绘报告等资料;

(二)向出租屋管理部门调取涉案房产有无出租、承租人、租赁合同等备案登记资料等相关信息;

(三)向车辆管理部门调取涉案车辆的权属、抵押登记、查封、违章、保险、有无增量指标等信息;

(四)向工商、税务等部门调取涉案股权、标的公司的工商登记、税务报表等资料;

(五)向银行、证券等单位调取涉案账号、股票账户的余额、持股、冻结、交易明细等资料;

(六)向涉案房产、车辆所在管理处或保管人调查欠费、实际使用人等资料;

(七)完成涉案房产、车辆等财产的现场调查等工作;

(八)在涉案房产等财产处张贴公告等相关法律文书;

(九)调取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户籍信息等资料;

(十)调查动产、不动产的现状等情况;

(十一)调取相关财产线索,如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财产事项;

(十二)其他经执行法院批准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涉案财产时应进行现场调查,拍摄现场照片,并完成张贴法律文书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进行现场调查时,律师应完成以下工作并做详细记录:

(一)调查涉案财产的权属附随义务、实际占有使用情况;

(二)调查涉案不动产的位置结构,如位置与登记载明位置是否一致、建筑物内部及外部结构有无改变;

(三)调查涉案不动产的附属设施情况、房产现状,如房产是否有电梯、装修装饰、朝向、几室几厅几卫;

(四)调查涉案财产已知瑕疵、欠缴税费、优先购买权等影响占有、使用以及标的物价值等关涉竞买人利益的详细情况;

(五)详细拍摄涉案不动产的外景、内景、周边环境,并将照片电子版提交法院;

(六)将张贴公告等法律文书的照片电子版、纸质版提交法院;

(七)如实填写法院提供的调查表并署名;

(八)完成其他执行法官认为需要调查的事项;

(九)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并记录的,应载明原因,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需要,指导其重新调查并完善。

第九条 完成调查后,代理律师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调查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接受调查人因故不能提供、无证据提供或者拒绝提供指定证据的,应当在律师调查令回执中注明原因。接受调查人未在回执中注明原因的,代理律师应书面说明。

第十条 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律师调查令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代理律师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有效期限之内完成调查的,可重新申请延长调查令,是否同意由法院审批。

第十一条 代理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决定在六个月到两年内不再向其签发律师调查令,或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或惩戒的司法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训诫、罚款和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加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的;

(二)持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信息的;

(四)不如实调查、收集证据的;

(五)若接受调查人将调取证据密封,未经人民法院允许私自拆封的;

(六)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误导性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七)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还律师调查令或回执的;

(九)其他滥用律师调查令的。

第十二条 律师调查令需由本人完成,不得转委托。

第十三条 律师调查令所需文书,详见附后的文书格式。

第十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两级法院,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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