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条概括:放火等罪(致严重后果)及失火罪
3、条文理解:
(1)第一款——致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是本章中最重的量刑幅度之一。
(2)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危害公共安全)
过失实施前款行为(即主观上无故意、因疏忽或过于自信导致上述危害结果),构成失火罪(及过失决水、过失爆炸等罪),法定刑较故意犯大幅降低:一般情节处三至七年;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或拘役。
(3)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故意犯(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明知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实施;过失犯(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应当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因过失导致危害结果。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设施等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的批复》对本条共犯认定有具体规定;失火罪的认定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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