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法条概括: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量刑与没收财产
3、条文理解:
(1)死刑适用的范围
本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除煽动类和情节较轻的四个条款外),对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这一规定明确了死刑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适用条件,体现了对最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最严厉惩处。
(2)并处没收财产
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可以(授权性)并处没收财产,以剥夺其犯罪所得和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财产基础。
(3)本条作为量刑补充规定
本条是对第一章各具体罪名量刑规定的补充,明确了死刑适用的范围,防止死刑在该章中被过宽或过窄适用。
4、相关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死刑的核准须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复核,本条死刑适用须严格遵守第四十八条关于死刑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总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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