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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情报罪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法条概括: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情报罪

3、条文理解:

(1)本罪的行为方式

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非法获取)、刺探(秘密调查获取)、收买(以利益换取)、非法提供(将国家秘密或情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四种行为方式涵盖了侵害国家秘密安全的主要手段。

(2)"国家秘密"与"情报"的区别

"国家秘密"是依《保守国家秘密法》确定密级的信息;"情报"范围更广,包括虽未定密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二者均受本条保护。

(3)三档量刑

一般情节:五至十年;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情节较轻:五年以下、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4、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修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批复对国家秘密的认定有具体规定,是适用本条的重要配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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