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刑法条文解析】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法条概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

3、条文理解:

(1)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含义

核心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中,实际从事国家公权力事务的工作人员。

(2)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三类人员

其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二,受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三,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居委会干部、村委会干部在协助政府执行公务时)。

(3)"从事公务"是核心标准

无论在何种单位任职,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标准是是否"从事公务",即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或管理国有资产,而非仅从事一般劳务。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及贪污贿赂相关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有具体规定。

【特别声明: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理案件的参考,引用本文引起的任何后果自行承担。2、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以电邮向本站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杂志、报刊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录入:深圳龙岗律师网 | 阅读: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