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2、法条概括: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含义
3、条文理解:
(1)私人财产的四大类别
刑法保护的公民私人财产包括:日常生活类财产(收入、储蓄、房屋、生活资料);生产性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金融投资性财产(股份、股票、债券及其他权益)。
(2)"合法"财产的限制
本条保护的是"合法"财产,非法所得(如犯罪所得)不属于刑法意义上受保护的私人财产。
(3)本条与侵财犯罪的关系
本条界定了私人财产的范围,是适用盗窃、抢劫、诈骗、侵占等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类犯罪时认定犯罪对象的重要依据。
4、相关司法解释:
各类侵财犯罪的司法解释对私人财产类别的认定有具体规定,与本条配合适用,本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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