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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八十八条 追诉时效的延长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法条概括:追诉时效的延长

3、条文理解:

(1)两种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

第一种:已立案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犯罪人已在司法程序中,其逃跑行为使追诉时效中止,不受时效限制,国家可无限期追诉;第二种:被害人依法控告但司法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由于司法不作为导致时效虚耗,不应由被害人和国家承担后果,故也不受时效限制。

(2)时效延长的法律意义

本条是追诉时效的延长制度,确保对逃逸的犯罪分子和被害人维权受阻的案件,国家追诉权不因时效届满而消灭,防止犯罪人通过逃跑或阻止立案来逃避法律追究。

(3)与第八十七条的关系

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正常情形下的追诉时效期限;本条规定了两种延长时效(实质上不受时效限制)的特殊情形,二者共同构成追诉时效制度。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批复对"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认定有具体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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