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八十四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2、法条概括: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3、条文理解:
(1)假释考验期内的四项义务
假释犯在考验期内须履行的义务与缓刑犯(第七十五条)基本相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时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外出或迁居须报批。这四项义务构成了假释社区矫正的基本框架。
(2)监督机关
假释期间的监督机关为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监督)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3)与缓刑义务的比较
假释犯和缓刑犯须遵守的义务内容基本一致,均以报告义务、行动限制、会客管理为核心,均通过社区矫正机制实施。区别在于:缓刑犯从未被关押,假释犯已服过部分刑期。
4、相关司法解释:
《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对假释执行的具体规定(包括报告要求、外出管理等)有详细规定,是本条适用的配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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