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法条概括:假释的条件
3、条文理解:
(1)假释的基本条件
有期徒刑: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同时须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
(2)特殊情况的例外
有特殊情况(如重病等人道主义情形)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最低执行期限限制。
(3)不得假释的两类情形
累犯不得假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这体现了对极重罪犯的严格管控,防止其提前回归社会后再度危害。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7〕7号)对假释的条件、程序及不得假释的情形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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