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刑法条文解析】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条件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法条概括:假释的条件

3、条文理解:

(1)假释的基本条件

有期徒刑: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同时须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

(2)特殊情况的例外

有特殊情况(如重病等人道主义情形)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最低执行期限限制。

(3)不得假释的两类情形

累犯不得假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这体现了对极重罪犯的严格管控,防止其提前回归社会后再度危害。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7〕7号)对假释的条件、程序及不得假释的情形有具体规定。

【特别声明: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理案件的参考,引用本文引起的任何后果自行承担。2、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以电邮向本站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杂志、报刊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录入:深圳龙岗律师网 | 阅读: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