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刑法条文解析】第八十条 减刑后再犯罪的处理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八十条 减刑以后,如果再犯罪,应当按照前罪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理。

2、法条概括:减刑后再犯罪的处理

3、条文理解:

(1)再犯罪时前罪刑期的计算基础

减刑后再犯罪,涉及与前罪余刑并罚时,前罪的刑期计算基础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即已被减轻的刑期),而非原判刑期,体现了减刑的合法效力不因再犯而溯及消灭。

(2)与数罪并罚规则的衔接

本条是数罪并罚在减刑后再犯情形中的特别适用规定,具体的并罚计算仍依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的规则进行,以减刑后的余刑为基础,与新罪合并执行。

(3)减刑与再犯累犯的关系

减刑后服满刑期,出狱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构成累犯;若在减刑后尚未服满刑期又犯新罪,则依本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处理。

4、相关司法解释:

第八十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具体并罚计算依第六十九至七十一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数罪并罚司法解释执行。

【特别声明: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理案件的参考,引用本文引起的任何后果自行承担。2、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以电邮向本站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杂志、报刊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录入:深圳龙岗律师网 | 阅读: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