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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法条概括:减刑的程序

3、条文理解:

(1)减刑的启动程序

减刑须由执行机关(监狱或社区矫正机构)主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犯罪人本人不能直接申请减刑,须通过执行机关提出。

(2)法院审理程序

法院须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案件,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而非由执行机关自行决定。这确保了减刑的司法化和规范性。

(3)法定程序的强制性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为犯罪人减刑,防止司法腐败和对减刑制度的滥用。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7〕7号)及《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对减刑的审理程序、材料要求及公开公示等均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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