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法条概括:缓刑的撤销
3、条文理解:
(1)必须撤销缓刑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前有漏罪——必须(强制性)撤销缓刑,并对新罪或漏罪作出判决,再与前罪数罪并罚。第二种:考验期内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禁止令——同样必须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撤销缓刑后的并罚处理
若因犯新罪而撤销缓刑,须将前罪(原来被缓刑的罪)与新罪依第六十九条规则并罚,决定最终执行刑期。
(3)"情节严重"的判断
违反监管规定或禁止令须达到"情节严重"方撤销缓刑,轻微违规不必然导致撤销,给司法机关一定裁量空间,避免对轻微违规的过度惩罚。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15号)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有具体规定,是适用本条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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