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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七十三条 缓刑的考验期限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法条概括:缓刑的考验期限

3、条文理解:

(1)拘役缓刑的考验期

拘役缓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且不得少于二个月。例如,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的,考验期为四个月至一年之间。

(2)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

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且不得少于一年。例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为二年至五年之间。

(3)考验期的起算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判决宣告之日,以确保考验期与判决效力同步。

(4)考验期与主刑的关系

考验期内,若未发生撤销缓刑的事由(第七十七条),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犯罪人即告"刑满"。

4、相关司法解释:

第七十三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缓刑考验期的具体计算依本条规定执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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