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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2、法条概括:没收财产的范围

3、条文理解:

(1)没收财产的对象

没收财产的对象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一部分,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及犯罪性质裁量决定。

(2)保留必要生活费用

没收全部财产时,须为犯罪分子本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体现了对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防止因刑罚执行波及无辜家属的基本生活。

(3)不得没收家属财产

没收财产只能针对犯罪分子个人名下的财产,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份额的财产,不得没收,以防止刑罚的不当株连。

(4)没收财产与追缴违法所得的区别

没收财产是对犯罪分子合法个人财产的剥夺,属于附加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工具则是独立的刑事措施,非附加刑,二者性质不同,不可混淆。

4、相关司法解释:

第五十九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没收财产的执行,由执行机关依法进行财产调查、评估和处置,具体操作程序依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执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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