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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间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缓刑考验期间。

2、法条概括: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间

3、条文理解:

(1)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

附加于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从主刑(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正式开始计算,是在主刑之后单独执行的附加刑期间。

(2)主刑执行期间当然适用

虽然剥夺政治权利的计期从主刑执行完毕后才正式起算,但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在主刑执行期间即已当然施用,即犯罪人在服刑期间已被剥夺了相关政治权利,无需等到主刑执行完毕。

(3)缓刑期间的适用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若同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在缓刑考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同样当然适用,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行使被剥夺的政治权利。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解释》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的起算有具体规定;《社区矫正法》对缓刑期间社区矫正的实施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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