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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法条概括: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3、条文理解:

(1)剥夺政治权利的性质

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之一,通过剥夺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特定政治权利的资格,实现对犯罪人政治权利的惩戒。既可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单独适用。

(2)四项被剥夺的权利

其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级人大代表及其他国家机关的选举中,不得投票也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其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六项基本政治自由权利;其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其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未涉及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不涉及:担任非国有单位职务的权利(如私营企业)、一般民事权利(如财产权、婚姻权)等,犯罪人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仍享有上述权利。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解释》对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起算有具体规定;各分则罪名中对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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