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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裁量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法条概括:罚金的裁量

3、条文理解:

(1)罚金的性质

罚金是附加刑的一种,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财产刑。罚金既可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单独适用。

(2)罚金数额的裁量标准

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即罚金的轻重须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所得(或预期所得)等情节相适应,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财产刑上的运用。

(3)具体数额的确定

各分则条文或司法解释对具体罪名的罚金数额标准(如"并处罚金"、"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等)有具体规定;无具体数额规定的,依本条原则性规定由法院酌情裁量。

(4)罚金的缴纳

罚金须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法院可强制缴纳,并可随时追缴。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对罚金的适用条件、数额裁量、缴纳方式及强制执行有具体规定,是适用本条的重要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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