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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法条概括: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3、条文理解:

(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法院除判处刑事处罚外,还应判处犯罪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之一,体现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民事赔偿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

本条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当犯罪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和国家的罚金或没收财产时,应当优先保障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剩余部分再执行罚金或没收财产。这一原则体现了对被害人私人权益的优先保护。

(3)赔偿的范围

赔偿经济损失通常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当事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程序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明确了赔偿范围不含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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