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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种类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2、法条概括:刑罚的种类

3、条文理解:

(1)刑罚体系的基本划分

中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构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主刑是对犯罪人适用的主要刑罚,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罚之上;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之上适用。

(2)主刑的种类(第三十三条)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共五种,严重程度依次递增。

(3)附加刑的种类(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针对外国人可适用的驱逐出境,共四种。

(4)主刑与附加刑的关系

一个犯罪可以同时被判处一种主刑和一种或多种附加刑。附加刑不能单独作为对一个犯罪的全部刑罚(除法律明确规定可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形外)。

4、相关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为原则性规定,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主刑和附加刑的具体适用规则,分别由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及各分则条文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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