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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法条概括:教唆犯

3、条文理解:

(1)教唆犯的认定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的人。教唆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主观上具有故意(明知是在唆使他人犯罪);其二,客观上实施了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教唆行为(如劝诱、威胁、利诱、命令等)。

(2)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若起主要作用,则按主犯处理;若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处理。教唆犯的处罚不固定,取决于其在整个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3)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利用、引诱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更大,危害性更深,依法从重。

(4)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之罪的处理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如未受动摇、另犯他罪或犯罪未遂),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属于授权性从宽规定。

4、相关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目前无专项统一司法解释。在各类具体罪名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中,对特定犯罪的教唆行为认定有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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